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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陆家埭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耐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陆家埭村村民委员会,上海耐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陆家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曹雪芬,主任。被执行人:上海耐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高星华,总经理。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陆家埭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耐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6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耐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陆家埭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耐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搬离上海市松江区港兴路XXX号XXX号房屋,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61,0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8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自行搬离了涉案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证券系统、房地产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房屋租金和占用费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陆家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上海耐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