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微申请执行欧鹏、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微,欧鹏,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211-1号申请执行人郭微,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欧鹏,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东区。被执行人贾龙,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郭微申请执行欧鹏、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惠证执字第24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鹏、贾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郭微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欧鹏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新郑路218号6号楼1单元8层16号的房产。该房屋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