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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喜羊诉吴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喜羊,吴令飞,郭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郭喜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李昌港乡鸟咀仑村贺家台村民组,身份证号:432301196809186017。被执行人1:吴令飞,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中和垸村第五村民组10号,身份证号:430902198202286034。被执行人2:郭文平,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中和垸村第五村民组10号,身份证号:430902198508196023。本院在执行郭喜羊诉吴令飞、郭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吴令飞、郭文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之内履行相应义务;并根据财产报告令向本院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吴令飞、郭文平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进审 判 员  刘 雄代理审判员  金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蔡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