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徐汉成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闫承功,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降河流镇张奇庄村**号。被执行人徐汉成,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梁集乡娘娘庙村。申请执行人闫承功与被执行人徐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75元。本院(2016)冀1127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437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