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寿富、郑安俄、周明尚与被执行人吴喜成、李宝俤、吴鹏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7执922号被拘留人马卫东,男,1989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刘寨镇西马庄村。本院在执行钟寿富、郑安俄、周明尚与吴喜成、李宝俤、吴鹏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3日作出(2016)豫1727执922号决定:对马卫东拘留10日。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马卫东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马卫东的拘留。本决定作出立即执行。审批员:肖俊涛执行员 :黄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