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崔凯、贵州旭永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凯,贵州旭永能源有限公司,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贵州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鑫黔电材料供应有限公司,贵州瑞德永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凯,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融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贵州旭永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路653号7层。法定代表人徐刚,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清镇市犁倭乡河溪村。法定代表人孙金良,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667号。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鑫黔电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劳动小区8栋1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肖志榮,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瑞德永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E组团购物中心2栋4单元25层7号。法定代表人佟婧,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刘东旺,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勇,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申请执行人崔凯与被执行人贵州旭永能源有限公司、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贵州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鑫黔电材料供应有限公司、贵州瑞德永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凯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7484916元。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阳市野鸭乡茶园村土地、位于云岩区××路××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勇持有贵州祥乾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