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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沙仁其木格与丹苏荣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仁其木格,丹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沙仁其木格,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丹苏荣,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仁其木格与被执行人丹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丹苏荣给付欠款3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丹苏荣自动履行了本案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825元并已付给申请执行人沙仁其木格。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给付。故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6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1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