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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507号韩某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黑05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4352.50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韩某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焕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