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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字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薛晶昌与田立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晶昌,田立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民初字703号原告:薛晶昌,男,汉族,1992年9月5日生,住宁晋县,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广,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立革,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生,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晶昌与被告田立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随良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晶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广,被告田立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纸箱,货款总计22758元,当时原告资金紧张,仅支付货款5758元,剩余欠款17000元,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证明欠原告纸箱款1700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该案中涉及的货款是张立强在经营邢台县华派浴室柜制造有限公司期间产生的,原告是张立强同学介绍给张立强的,后来邢台县华派浴室柜制造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纸箱,货款为22758元,被告是邢台县华派浴室柜制造有限公司的监事兼会计,当时原告找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实际欠款人是邢台县华派浴室柜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薛晶昌向邢台县华派浴室柜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纸箱,纸箱款合计22758元,邢台县华派浴室柜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58元。被告田立革是邢台县华派浴室柜制造有限公司会计,原告在追要货款过程中被告田立革为原告出具证明条“今证明欠纸箱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整,2015年9月25日号,田立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邢台县华派浴室柜制造有限公司供应纸箱,且纸箱是送到邢台县华派浴室柜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是邢台县华派浴室柜制造有限公司会计,出具的证明条只是职务行为,原告起诉被告偿还欠款没有道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晶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