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俊中与被执行人黄昌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中,黄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中,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黄昌勇,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木垒县。申请执行人杨俊中与被执行人黄昌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昌勇应支付杨俊中案款28587.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杨俊中要求被执行人黄昌勇应给付案件款28587.6元,本案执行费328.81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昌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将被执行人黄昌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黄昌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拜·哈 斯木阿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