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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602通州正大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五越专用肥料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州正大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市五越专用肥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612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通州正大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港区通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顶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南通市五越专用肥料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建国,厂长。申请执行人通州正大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五越专用肥料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南通市五越专用肥料厂于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通州正大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代偿款106716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执行人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南通市五越专用肥料厂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州正大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市五越专用肥料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市五越专用肥料厂名下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骑北村2组1幢、2幢、3幢、4幢房产(证书号分别为:通州房权证骑岸字第××号、第××号、第1110024B号、第××号)及348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通州国用〈2010〉第0090**号),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后双方于2016年1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30万元,2018年1月25日前给30万元,分两期共给付60万元,案件就算结束,如有一期未按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仍按原判决书执行。因履行和解协议期间属暂缓执行阶段,故申请执行人先撤回执行申请,同时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查封和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致使本案处于暂缓执行状态。现申请执行人通州正大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12执16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