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汤艮香与潘丁宁、黄金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艮香,潘丁宁,黄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539号申请执行人汤艮香,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潘丁宁,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黄金红,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汤艮香与潘丁宁、黄金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潘丁宁、黄金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潘丁宁、黄金红与案外人王小祥共同共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该房产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另案正式查封。除以上财产线索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潘丁宁、黄金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又于同年6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案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闻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