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红梅与商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红梅,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蔡红梅。被执行人商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红梅与被执行人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红梅与被执行人商波于2017年6月19日达成了分期支付借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商波于2017年7月底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蔡红梅借款1.5万元,今年年底支付0.5万元,2018年支付1.5万元,2019年支付1,5万元,该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3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