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建波、王英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波,王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崔建波,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英华,女,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本案当事人因涉嫌虚假诉讼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区公安分局于2017年6月5日以涉嫌虚假诉讼对申请人崔建波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6月9日将申请人刑拘,本案需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再确定能否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