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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226号之一移送部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伟,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执行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株洲天岳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移送赃物苹果6S手机为高仿模型机,评估价值为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203执2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