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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志明与李敦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明,李敦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明,男,1955年11月16日,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云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李敦厚,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内退职工,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执行杨志明与李敦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李敦厚工资收入。另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敦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志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敦厚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杨志明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敦厚的财产调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巍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