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香华与于占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香华,于占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338号申请执行人安香华,女,蒙古族,无业,住吉林省。被执行人于占双,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安香华与于占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占双给付安香华购房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6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89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2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丽 艳审判员 张兆��审判员 余 大 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