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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与张步英、徐忠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张步英,徐忠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原名:嘉兴市梦迪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徐福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步英,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徐忠跃,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步英、徐忠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21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步英、徐忠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张步英、徐忠跃对(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上海飞俊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偿付货款134,956.20元、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59.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并承担诉讼费3,448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步英、徐忠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步英的银行账户;经本院查询相关案卷,询问申请执行人,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屋、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的存款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张步英、徐忠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步英、徐忠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