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75陈志华与徐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华,徐金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475号原告陈志华,男,1950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徐金才,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志华诉被告徐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华负担。审 判 员 XX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潘凤巧书 记 员 袁旌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