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孙宇辰申请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宇辰,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孙宇辰,男,199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开发区宏达金属冲压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金波,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宇辰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