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国进与被执行人崔锦涛、房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进,崔锦涛,房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117-1号申请执行人:牛国进,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崔锦涛,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房龙飞,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国进与被执行人崔锦涛、房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王家东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