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执行人赵小明、李香娥申请执行谢钰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明,李香娥,谢钰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明,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申请执行人李香娥,女,汉族,1972年4月7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谢钰鹏,男,汉族,1996年6月19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明、李香娥与被执行人谢钰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查询了被执行人谢钰鹏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判员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