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邵云昌与王之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云昌,王之安,陈贤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邵云昌。被执行人:王之安。被执行人:陈贤姑。申请执行人邵云昌诉被执行人王之安、陈贤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的(2010)垦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王之安、��贤姑于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邵云昌欠款30000元,剩余欠款及利息40000元由两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还清。二、原告邵云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职权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其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