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图门其其格、额定巴特尔、曹艮艮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图门其其格,额定巴特尔,曹艮艮,特格斯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638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图门其其格,女,1961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额定巴特尔,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曹艮艮,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特格斯巴雅尔,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图门其其格、额定巴特尔、曹艮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日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冬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