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港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港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陈淦,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县前街71号1-2层。负责人吴渊。被执行人港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五纹岭居民区杨家6-2号。法定代表人陈淦。被执行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珍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詹伟建。被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路29号。法定代表人袁森杰。被执行人浙江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城西开发区建工路6号。法定代表人卢燕。被执行人陈淦,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卢燕,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港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陈淦、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港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的利息123585.02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另应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陈淦、卢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部分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本院虽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淦名下坐落上海市浦东庆达路705号101室、102室、503室的房产,但因非首轮查封而暂无法处置,此外经向辖区银行、车管、房地产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相应的存款余额可供执行,亦无车辆、房地产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2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