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执它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包发元申请执行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发元,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它2号申请执行人包发元。委托代理人:骆泽起,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宋林,云南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新营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颜华斌,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进国,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包发元申请执行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案号为(2015)嵩执字第926号,执行依据为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嵩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为整合全市执行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嵩执字第926号执行案件指定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莹审 判 员 陶 磊人民陪审员 吴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记员杨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