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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与刘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刘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初53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地址:和顺县东大街74号。负责人:孙德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瑾,男,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凤台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刘瑾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999.82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刘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2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彦海审判员  巩晓清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