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蒋明康、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明康,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蒋明康,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东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代玉英,经理.本院在执行蒋明康与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工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袭联祥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