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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文利与胡胜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利,胡胜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文利,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胡胜魁,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宋文利与胡胜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胜魁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胡胜魁与胡珍共同共有的房屋已轮候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