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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段少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424号移送机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最终滑中华西大街.被执行人段少发,男,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执行段少发罚金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邢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段少发承担罚金5000元。就财产部分于2016-11-28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1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