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常春林与樊忠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林,樊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48号原告:常春林,男,现住白城市。被告:樊忠全,男,满族,现住榆树市。常春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多支付的工程款345965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从原告处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以借款、工程款、生活费等名义从原告处多支取工程款345965元,2015年2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并约定2015年5月10前还清,现欠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和电话无法联系到被告,不能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春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89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