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豪发冷链运输有限公司与梁为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豪发冷链运输有限公司,梁为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1446号原告:广州市豪发冷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2号自编A栋三楼30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燕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梁为民,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州市豪发冷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为民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买的保险费用交强险1665元,商业险2827.96元;33.请求被告于30日之内将粤A×××××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7日,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粤A×××××号牌车,挂靠在被告名下进行运营,合同时效5年。2013年12月后被告不再回公司办理相关证件,不再向原告方缴纳车辆管理费、车船税费、路桥费等费用,原告多次联系未果。由于该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都是用原告的名字进行登记及运营。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涉案车辆在运营时所产生的运营风险和侵权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都为原告,而原告并非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所有人,其运营的收益也不是原告获取,原告没有权利和义务承担涉案车辆的运营风险和侵权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梁为民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原件由被告持有),证明被告的身份;2.粤A×××××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3.《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证明双方的托管服务合同关系;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机动车辆保险证,证明原告为被告购买了保险,支付了交强险保险费1665元,商业险保险费2827.96元。被告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由于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均无提出异议,也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提出相反材料予以反驳,原告的证据也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并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7日,广州市豪发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与梁为民(乙方)签订《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自筹资金购买一台中型厢式货车(车架号LGDCSA1P28B103297,发动机号08057749,车牌号码粤A×××××),因为乙方无条件办理营运证,营运证的所属权是甲方,甲方只给予乙方营运资格,该车的财产权及使用权属乙方所有;乙方需在每月25号前将下月所交的费用交付给甲方代收代缴;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的雇佣关系,乙方必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托管保证金2000元,合同期满后如续约递增保证金(双方友好商议),该车车辆保证金按车龄所定;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必须由甲方依法购买机动车营运性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即第三者30万或50万以上营运性质责任险及司机座位险或车辆全保责任险),乙方必须在其车辆保险期前一个月到甲方处办理并缴纳续保的保险金,甲方有权针对实际情况,对乙方的车辆作出相关的处理办法,甲方可先为过期的车辆续保,其保费由乙方无条件补交给甲方;为确保该车辆的安全行车,乙方的车辆必须由甲方统一办理该车证件的一切审核手续,否则视乙方为违约;甲方协助乙方代办缴纳车船使用税、年票费及车辆年审、技术等级评定等二级维护保养等上述项目必须到甲方指定的检测部门办理,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过期交纳车辆应交的一切国家规定的费用,甲方有权取消双方的委托服务关系停止乙方的营运资格或向法院起诉追回该车,并对该车作出相关处理;乙方对营运车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委托甲方托管五年(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6日止才变更,不包括内部过户),如违约保证金不退回;乙方需在每年12月份前将下一年车辆的所有费用交付给甲方代缴;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过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双方若要续约,应于合约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合同,如到期乙方不办理续约或迁出过户手续,甲方有权视乙方将合同自动延期至该车报废的期限;凡要办理转名、过户、迁出、报废、报失等手续,乙方必须把此《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原件带回甲方处才可办理一切手续,凭保证金收据退回保证金,缺一不可;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从2013年12月起不再回广州市豪发运输有限公司办理该车证件的一切审核手续,也不再缴纳相关费用。2013年11月5日,广州市豪发运输有限公司告为粤A×××××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纳保险费1665元,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交纳保费合计2827.96元。另查明:涉案车牌号为粤A×××××的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自2012年9月27日登记在广州市豪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又查明:广州市豪发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原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如果胜诉或部分胜诉,本案已预交的受理费不需要法院退回,要求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车辆审核手续及缴交合同约定的费用,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车辆实际所有人、使用人是被告,因原、被告双方成立了车辆管理法律关系才挂靠于原告名下,现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车辆所有人理应变更为被告,故原告诉请将涉案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原告为涉案车辆垫付了保险费共计4492.96元(1665元+2829.96元),按双方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理应返还给原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市豪发冷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为民于2012年11月27日签订的《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二、被告梁为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豪发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的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过户至被告梁为民名下的手续;三、被告梁为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广州市豪发冷链运输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费4492.9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为民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咏诗人民陪审员 钟慧娴人民陪审员 张敏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隽区颖斯本法律文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