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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程俊华、杜至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俊华,杜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42号申请执行人程俊华,女,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杜至春,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81民初27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执4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