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路伟申请郑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伟,郑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路伟,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郑冬梅,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路伟与郑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4日止,被执行人郑冬梅尚欠申请执行人路伟本金3000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及公告费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