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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4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宇斌、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斌,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李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4317-5号申请执行人赵宇斌,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执行人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国贸大厦A座9层。法定代表人赵建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勃,男,汉族,1967年2月8日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赵宇斌与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李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执行员 郭 柳执行员 宗 群执行员 何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旷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