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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宫继光与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继光,宋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宫继光,男,1965年9月29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宋海艳,女,1959年11月26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宫继光与被执行人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宋海艳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宫继光借款本金144,000.00元;二、被告宋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给付原告宫继光借款利息132,880.00元,2014年12月26日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按月息1.5分给付时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7148.50元,由被告宋海艳负担4199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海艳的工资,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明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利   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