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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立叶、杨志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叶,杨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叶,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公司员工,初中文化,住邢台市邢台县。被执行人杨志建,男,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叶与被执行人杨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