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昆明春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振祖、李丽萍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春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春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兴贡路(呈贡建设局内)。组织机构代码:77859096-1。法定代表人:张春明。委托代理人:刘舒、刘涛,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8年11月20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1,女,1962年10月15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申请执行人昆明春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1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连带支付购房款47264679.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8123.4元。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1财产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胡 光 明审判员 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