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计文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计文,齐生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张计文,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齐生来,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张计文与齐生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2)密民初字第34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齐生来偿还原告张计文案款共计七万七千三百五十四元,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一元由齐生来负担。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其名下车辆已被查封。无不动产、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所属村委会及其家中进行了调查,亦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密民初字第3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计文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齐生来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明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崔道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