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恩义与梅贤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义,梅贤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张恩义,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梅贤宏,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张恩义与被执行人梅贤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恩义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贤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贤宏已经偿还本案借款人民币2500元;余款的偿还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另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梅贤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据本裁定,可对余款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