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顾桃英与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桃英,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顾桃英,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方浜村。法定代表人王庆红。顾桃英与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2017)苏0581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顾桃英工资13300元,由双方自行交接,其中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1100元,于2017年2月25日前支付1100元,于2017年3月25日前支付1100元,于2017年4月25日前支付1100元,于2017年5月25日前支付1100元,于2017年6月25日前支付1100元,于2017年7月25日前支付1100元,于2017年8月25日前支付1100元,于2017年9月25日前支付11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支付1100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支付1100元,于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1200元;但若有任意一期逾期未全部履行,顾桃英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3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谢塘路15号3幢、4幢房屋(查封期限3年),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苏E×××××桑塔纳牌小型汽车、苏E×××××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本案无处置权的房产、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2017)苏0581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凯伦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