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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与段某某、程某、潘某某、汪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段某某,程某,潘某某,汪某某,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驻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权某某,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2日生,农民。被执行人:程某,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1958年4月1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段某某、程某、潘某某、汪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