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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大庆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诉大庆石油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2024号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耿玉莲,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征,系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系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二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发,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系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二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大庆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联源公司)诉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玉庆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联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征、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付长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源公司向法庭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电梯维修费用82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2日早上8点40分原告接到业主报修电话,说石油佳苑A栋1单元热力管线跑水、工程师傅到达事故现场,现场已经跑水十分严重,从6层到负一层楼道里全是水。被告的维修人员约9点左右到达现场对楼道里漏水阀门进行维修。因为,此次漏水致使A栋1单元电梯损坏,原告因此维修电梯项目及花费如下:门机控制器(AAB)2900元、门机行程开关125元×4个=50元、光幕550元、轿厢主板B1协议板1900元、轿厢通讯板B2协议板450元×2个=900元、轿厢显示板B3协议板550元、按钮60元×4个=240个、运费、调试费750元,共计8290元。因被告的热力管线跑水致使原告电梯损失、原告多次索要上述赔偿被告不予理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辩称:本案热力管线跑水导致电梯被淹,是由于住户在未通知我方人员情况下擅自拆卸走廊内的过滤器违反了操作规范、并在发生跑水后未及时通知我方人员,导致跑水损失扩大。另外,住户所破坏部分位于分户管阀之后,按照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并不在我方维修阀公共部分范围内。另外,该小区属于原告一方物业公司所管辖的范围,也就是说我方并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一方未尽到合理的物业管理义务,导致住户私自操作管阀,造成损失,我方认为原告一方应当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当时我方接到报修电话后,及时赶到现场,关上分户阀门,控制住跑水,原告方已经和业主达成协议,由业主负责费用,原告方维修。整个过程与我方无关。后期由于业主拒不支付费用,导致原告方起诉被告。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开庭审理,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系大庆市让胡路区石油佳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该小区热力管线属于被告下属单位大庆油田矿区事业部物业管理二公司管理。2015年10月12日上午8点40分左右,原告接到业主报修电话,该小区A栋1单元6层走廊管道阀井热力管线跑水,原告单位维修人员到现场后停掉电梯,随后原告通知被告方维修人员赶到现场,并将热力管线维修好。由于热力管线跑水导致该小区A栋1单元电梯被淹损坏,原告方为此支付电梯维修费用为829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大庆让胡路区石油佳苑小区的热力管线系被告公司管理,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损害事实、损害数额,故由于热力管线漏水而导致原告方电梯被淹受到经济损失被告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陈述热力管线跑水是由于业主没有先关闭分户供暖阀就私自拆卸过滤器导致过滤器处水溢出所致,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赔偿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经济损失82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兵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