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肖哲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43号被执行人:肖哲,男性,1992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与肖哲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