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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174宗友红与刘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锡华,宗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锡华,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友红,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杰,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锡华因与被上诉人宗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锡华于2017年5月24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宗友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锡华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锡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60元,由上诉人刘锡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代理审判员  张振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筱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