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冀朋飞、郑州中矿申投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朋飞,郑州中矿申投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远锋,陈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303号申请人冀朋飞,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郑州中矿申投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东单元4层。法定代表人冀伟可。被申请人远锋,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陈玉生,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潢川县。申请人冀朋飞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89479.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中矿申投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远锋、陈玉生银行存款2289479.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