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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绪勇、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绪勇,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绪勇,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育生街6号(实际办公地址聊城市鲁化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凤高,经理。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