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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5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建红与潘玉娟、韩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红,潘玉娟,韩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597-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红。被执行人潘玉娟。被执行人韩志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红与被执行人潘玉娟、韩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781民初4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茂   方审判员 伦立新审判员黄登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景   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