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磊、陈磊与被告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陈磊与被告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陈永红,陈俊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字第951号原告:陈磊,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8日,住址河南省内乡县。被告: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滨河东路以东水岸豪庭8-9号楼2层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959642196。法定代表人:陈永红,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永红,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17日,住址内乡县。被告:陈俊敏,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3日,住址内乡县。原告陈磊与被告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陈永红,被告陈俊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的现金四百七十九万八千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20套单元房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成本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所需于2015年9月9日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向原告借款四百七十九万八千元人民币。约定利息月息4分,并提供该公司水岸豪庭单元楼房1704·94平方米,约定房屋总价款二百万人民币,院内车库40个,合作756·55平方米,约定房价款二百万人民币作抵押。借款到期因被告经营困难,不能按约定予以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永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内乡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6月20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故本案应当移交内乡县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数量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