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武旺与寇延龙、范富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旺,寇延龙,范富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2074号原告:武旺,男,汉族,1984年8月3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姚素清,系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延龙,男,汉族,27岁。被告:范富成,男,32岁,现住锡林浩特市。原告武旺与被告寇延龙、范富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武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旺撤回对被告寇延龙、范富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71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宝乐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慧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