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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武旺与寇延龙、范富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旺,寇延龙,范富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2074号原告:武旺,男,汉族,1984年8月3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姚素清,系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延龙,男,汉族,27岁。被告:范富成,男,32岁,现住锡林浩特市。原告武旺与被告寇延龙、范富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武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旺撤回对被告寇延龙、范富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71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宝乐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慧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